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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崔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1-14 15:43 浏览量:1101

因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净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张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7万余元。人民法院顺利审结了这起房屋净高不足引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3月,张某分别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该公司将某住宅区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普通住宅,层高为2.9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3.15米,最高为4.6米。2012年8月,甲公司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张某后,张某发现房屋净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张某将甲公司诉于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万余元。审理中,张某主张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要求其多支付了10余万用于购买空间。经法院现场勘查,该房屋净高最高处约为4.35米至4.44米。张某楼下房屋对外出售价格比张某签约价格低约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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